江苏省有关政策法规

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3 10:00: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7125号),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091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

(一)省教育厅成立“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培养工程的领导工作。

省教育厅厅长、分管副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厅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基教处、职社处、师资处等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师资处,负责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心、省教师培训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市教育局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要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帮助培养对象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配合我厅共同做好培养工作。

(四)根据培养对象特点和研究方向成立4个研修组:中学校长组、小学(幼儿园)校长组、中学教师组、小学教师组。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每组设联络员1人,负责联络指导专家和研修组成员相关事务。

各组应制订年度研修计划,并主动联系和对接指导专家,分析研究本组成员发展状况,开展经常性活动,形成互帮互学、共同提高的学习机制。

(五)组建专家指导团。专家指导团与研修组对应分为中学校长组、小学(幼儿园)校长组、中学教师组、小学教师组,每组5-7名专家,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专家指导团主要负责诊断和修订培养对象的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指导课题研究,提供咨询,作专题报告等。指导小组与培养对象实行结对指导和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模式。指导专家聘期5年。省教育厅根据专家团队工作实绩,予以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专家指导费。

二、培养

(六)建立政府创设平台、专家引领指导、个人主动发展、团队共同提高的培养机制;以帮助培养对象提升师德修养、拓宽教育视野、创新教育理念、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为核心培养内容

(七)系统规划五年培养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培养工作会议,研究年度工作内容。

(八)开展跨区域的交流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江苏人民教育家论坛,组织一次省外或国外教育考察活动,帮助培养对象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教育发展前沿动态。

(九)强化项目引领。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申报科研课题并给予优先立项,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教育科研项目。

(十)发挥培养对象的示范引领作用。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巡回讲学活动。各地要组建与培养对象共同学习进步的工作协作团队,以促进当地学校发展和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十一)设立专项资金。省教育厅每年予以每位培养对象2万元的经费资助,拨付到培养对象所在学校,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开展教育科研、出版学术专著、参加培训进修和教育交流活动等。

(十二)要大力宣传培养对象爱岗敬业、献身教育、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风貌,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重大成果。

(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为培养对象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使培养对象能潜心钻研、积极实践,早出成果、多出成果。要组织专门人员帮助培养对象总结、提升,形成新的教育思想和理念。要促进培养对象的优秀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完善和普及。

(十四)培养对象要始终坚定为人民教育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和追求,充分发挥领军示范作用,积极带领中青年教师成长进步,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三、考核

(十五)培养对象与省教育厅签订目标责任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注重实效、促进发展为原则,依据目标责任书开展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终期考核工作。

年度考核结合年度培养工作会议进行,实行报告评价式考核。研修小组和培养对象每年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总结和研修心得。

期中考核在培养期的第三年举行,实行发展性评估考核。

终期考核按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考核。

(十六)培养期完成,在个人考核的基础上,成立人民教育家培养工作评估项目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十七)对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触犯刑律并构成犯罪的,自动丧失培养对象资格。对考核不合格或其他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由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培养资格。

(十八)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本办法由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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